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公约交易的机构和市场的基本情况汇总,于6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建处;对市场有变相期货交易行为的要对照整改内容,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市场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管理文件于8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建处。
现将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公约交易的机构和市场的基本情况汇总,于6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建处;对市场有变相期货交易行为的要对照整改内容,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市场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管理文件于8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建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精神,推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