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二 章 术语及定义
第 三 章 贸易商及贸易商管理
第 四 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 五 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 六 章 交割及交割管理
第 七 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 八 章 信息及信息管理
第 九 章 争议处理、违规处理和违约处理
第 十 章 附则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的交易活动,维护本市场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的一切业务活动,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不同交易模式下的相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贸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的交割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和指定物流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市场的交易活动。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贸易商的监督。
第四条 本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原则,运用安全、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技术,提供商品的网上交易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贸易商”是指获本市场批准并参与本市场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第七条 “交易”是指贸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本市场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规则及规定签订电子合同,并按本市场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电子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活动(如:报价、采购、销售或了结电子合同,收付订金、货款、交割货物等相关的活动),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对贸易商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差价、税金、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等款项进行计算和资金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交割”是根据签订的电子合同所载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过程,本市场的交割是实物交割。
第十条 “电子合同”是指贸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采购或销售商品时签订的、约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商品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 “交易账户”是指本市场为贸易商提供的在本市场交易系统中注册的,用于贸易商交易结算、交割结算、费用支付、违约金收支和资金划转的账户,贸易商可以通过该交易账户登陆下达交易指令、划转资金、查看交易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市场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对外公布并用于本市场交易、交割的标的物。本市场将结合市场需求情况适时推出新的交易品种或撤销部分交易品种。
第十三条“交易模式”是指本市场根据现货贸易特点,制定的不同参与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时间、成交原则、履约方式等贸易活动方式。为满足行业不同层次的现货贸易需求,本市场推出的交易模式有:现货订单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等交易模式。本市场将结合现货贸易需求情况,不断丰富现有交易模式或推出新的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贸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时,按规定的标准冻结的用于结算和履约担保的资金。
第十五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的并与本市场签约的,协助本市场进行资金划转,并对本市场贸易商的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银行。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本市场指定并与本市场签约的,负责用于本市场交割业务的商品存放和保管的仓储企业。
第十七条 “指定质检机构”是本市场指定并与本市场签约的,对本市场贸易商的出入库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出具质检报告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指定物流企业”是本市场指定并与本市场签约的,负责对贸易商的货物进行配送运输的物流企业。
第三章 贸易商及贸易商管理
第十九条 贸易商资格的取得:
申请者必须向本市场提交《贸易商入市资格申请表》,并按照本市场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承认并遵守本市场的各项规定,经过本市场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本市场贸易商资格,并取得本市场提供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初始密码。
第二十条 贸易商在本市场的交易账户在存续期内不得转租。贸易商申请注销的,经本市场审核并结清所有账目后,将对其按退出市场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的贸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贸易商
1、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4、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相关规定;
5、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6、本市场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经济组织贸易商
1、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如:行业协会);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3、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4、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相关规定;
5、本市场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市场贸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申请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商入市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有委托事项的需提交企业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本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组织申请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本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在接受申请时,需向申请者提供《风险揭示书》。企业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申请人在该《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双方须签署《贸易商入市协议》,开户企业、经济组织应由法人代表、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实行贸易商交易账户编码制度,本市场分配给贸易商独立的交易账户编码及初始密码,贸易商应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户编码和交易密码,贸易商对其名下交易账户的电子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贸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本市场组织的业务推广和业务培训活动;
二、参与本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
三、享用本市场提供的交易行情信息服务;
四、对本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本市场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贸易商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市场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户在本市场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四、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
七、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督和管理;
八、维护本市场声誉,协助本市场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九、本市场认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贸易商若有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等情况者,须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本市场。
贸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市场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本市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贸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向本市场申请资格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贸易商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贸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账户予以撤销:
一、贸易商提出撤销申请,经本市场核准的;
二、贸易商内部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三、不诚实信用,企业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的;
四、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恶意操纵本市场交易价格的;
五、向本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文件、证明,伪造、涂改各种凭证的;
六、恶意破坏以及采用非法手段攻击本市场网站与电子交易系统的;
七、假借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八、被注销贸易商资格的。
第三十条 贸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市场可以取消其贸易商资格:
一、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被本市场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 内部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 拒不执行本市场有关规则和决议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十二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本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本市场有权注销其贸易商资格,撤销其交易账户。
第四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细则的规定,均属于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开始与终止时间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时间为准。本市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交易有序,本市场为每个贸易商开立交易账户,贸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本市场发给贸易商交易账户和交易账户初始密码,贸易商应及时修改交易账户初始密码。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贸易商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和交易账户密码,防止密码泄漏、丢失。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账户和对应密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交易账户的贸易商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贸易商参与交易,本市场按交易模式和不同交易品种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本市场交易品种上市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本市场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
一、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二、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三、公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四、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五、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六、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七、其他影响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按照规定做出改变交易时间、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决定时,本市场不承担对此决定可能给贸易商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的结算是指每日根据交易结果,对贸易商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差价、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和资金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本市场采用“代收代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对每一贸易商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差价、各项费用等相关款项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在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设立由银行管理的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贸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活动,应与本市场及指定资金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本市场指定资金结算银行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参与本市场交易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差价、各项费用等相关款项的及时收付。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对贸易商存入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在交易系统中为每一贸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贸易商可以通过本市场提供的交易客户端系统或指定资金结算银行的网络系统查询其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的所有交易报价、结算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发送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贸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贸易商可通过本市场交易客户端系统或贸易商入市协议中约定的渠道和方式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贸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传真件有效),否则视为确认本市场的结算结果。
第四十五条 贸易商资金划拨:
贸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或银行系统发起入、出金指令,经本市场审核后进行资金划拨,入、出金资金划转需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进行。
一、入金:贸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或银行系统发出从贸易商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向交易账户入金指令。不同结算银行的具体入金业务操作流程,以本市场最终公布的经与签约银行共同确认的流程为准。
二、出金:贸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或银行系统发出从贸易商交易账户向贸易商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转出资金指令。不同结算银行的具体出金业务操作流程,以本市场最终公布的经与签约银行共同确认的流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贸易商应对其按照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政府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割及交割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规范本市场的交割业务行为,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细则的规定,均属于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按期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约定的交割时间,进行实物交割的行为。
第五十条 提前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规定的交割时间之前,双方提出提前交割申请,在获得本市场审批确认后,双方按照重新确认的交割时间,按电子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实物交割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向本市场提出协议交割申请,在获得本市场审批确认后,双方按照新约定的交割时间和交割方式进行交割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贸易商进行货物交割,应向本市场缴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七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防范本市场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确保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稳健运行,本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最大订货量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控制交易和交割风险。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根据不同交易模式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范和控制本市场及贸易商的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
第八章 信息及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各项规章制度及修订信息,公告交易、结算、交割、质检、仓储、物流等相关信息,以及相关商品的各类市场信息、经济信息、行情动态、市场研究报告等,同时发布本市场交易行情实时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场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月、每年或定期发布,本市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根据不同交易模式发布相关的行情实时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因非本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贸易商正常交易的,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贸易商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贸易商在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本市场提供有关信息时作假,造成本市场或第三方损失的,本市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本市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市场发布的所有信息,本市场拥有版权或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用于谋取利益。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提供的各类信息,仅供贸易商参考,不做贸易商参与交易的依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贸易商自行承担。
第九章 争议处理、违规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争议处理:
买卖双方贸易商、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物流企业及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本市场调解。
第六十四条 提请本市场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市场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本市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本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违规及违规处理:
一、以下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各种应付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4、扰乱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二、对贸易商有违反本办法及不同交易模式的相关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按照本办法及不同交易模式的相关规则和细则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其的交易资格等措施,相应损失由该贸易商承担;若相关贸易商交易账户内资金不足弥补合同了结的损失,本市场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物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三、贸易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贸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贸易商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1、买方贸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足额货款转到本市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视为违约;
2、卖方贸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足额货物证明(或提货单)的,视为违约;
3、本市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违约处理:
1、单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的20%赔偿金,并由本市场进行资金划转;
2、双方违约的,买卖双方向本市场支付5%的赔偿金,作为本市场风险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贸易商损失,交易双方及本市场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贸易商造成的损失,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七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市场。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