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
农产品现货交易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市场主体 2
第三章 特定市场和交易模式 5
第四章 结算业务 7
第五章 交收业务 8
第六章 风险控制 9
第七章 异常情况 10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1
第九章 信息管理 13
第十章 法律责任 14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组织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着力于开拓中国内地商品现货市场,立足农产品现货贸易,促进农产品现货流通,客观反映农产品价格,并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容许的前提下适时开发相关金融产品,以对接产业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条 交易规则适用于本市场组织的一切交易活动以及本市场认为应当适用交易规则的市场活动。
本市场、贸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参与本市场组织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均须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 根据主体及角色不同,在本市场参与交易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分为贸易商及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贸易商是指符合本市场相关资质要求,于本市场注册、申请并通过本市场相应的资格审核,与本市场签署相关协议后可以在本市场组织的特定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特定市场”),从事特定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市场批准,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成为特定市场的专业交易商、风险管理商或综合交易商。
专业交易商是指经本市场批准,可以直接从事特定市场自营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自营业务”),并与本市场进行直接结算的贸易商。
风险管理商或综合交易商的管理办法将由本市场适时制定并另行颁布。
第六条 专业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市场批准的范围,直接从事相关交易;
(二)使用本市场的相关设施和电子资源,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享有本市场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仓储和信息等服务;
(三)受邀参加本市场的相关市场推广或培训活动;
(四)推广、介绍专业交易商参与交易,并获得本市场的相关奖励;
(五)按照本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行使申诉、复议或异议权;
(六)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业交易商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主动了解并遵守本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履行与本市场签署的相关协议;
(四)按照本市场公布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五)接受本市场的相关管理与监督,配合相关调查及监管工作并提供便利;
(六)充分了解参与交易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认可其参与的交易及其交易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七)及时向本市场报告可能影响其自身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
(八)妥善保管其用户名、用户编号、密码等私有信息,并承担上述信息遭他人盗用所产生的后果;
(九)确保提供给本市场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十)本市场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业交易商的其他权利、义务及其监督管理等由本市场另行制定的专业交易商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经本市场批准并与本市场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为贸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与本市场组织的商品现货交易、实物交收和其他与市场活动相关的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包括指定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指定融资机构、指定质检机构、指定行情转发商等。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市场批准的范围,向贸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二)参照国家或本市场公布的相关标准,按照协议约定向贸易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受邀参加本市场的相关市场推广或培训活动;
(四)推广、介绍贸易商参与交易,并获得本市场的相关奖励;
(五)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主动了解并遵守本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履行与本市场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
(四)接受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本市场报告可能影响其自身服务提供能力的重大事项;
(五)配合本市场的调查及监管工作并提供便利;
(六)妥善保管其用户名、用户编号、密码等私有信息,并承担上述信息遭他人盗用所产生的后果;
(七)确保提供给本市场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八)本市场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各类第三方机构的其他权利、义务及其监督管理等由本市场分别制定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在符合贸易商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经本市场批准,同一市场主体于不同特定市场可以获得不同的身份。
经本市场批准,第三方机构可以作为贸易商参与指定市场交易。
上述市场主体在以多重身份参与交易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时应避免利益冲突,并按照本市场的相关规定,就其不同身份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上述市场主体在参与交易和其他市场活动时出现利益冲突,须及时向本市场报告。
第三章 特定市场和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可交易商品的信息及上市交易时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本市场可交易的商品分为一般商品与特定商品。一般商品名单、特定商品名单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市场将根据各类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的特点,分别组织不同的特定市场。
第十八条 本市场可根据特定市场情况及交易的方式、特点,于某一特定市场内组织以下一种或数种交易模式:
(一)现货挂、摘牌;
(二)现货中远期协议转让;
(三)现货商城;
(四)本市场公布的其他交易模式。
第十九条 现货挂牌是指贸易商根据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发布拟交易商品种类、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供求信息,并与接受其挂牌信息和条件的贸易商达成交易的交易 模式。
第二十条 现货串换是指贸易商同时以现货挂牌形式购买和出售商品,以达到“以货易货”目的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一条 现货商城是指贸易商通过在线虚拟店铺集中展示其商品,并通过现货挂牌达成最终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二条 贸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相关交易一经成交,不可撤销, 交易双方须认可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向贸易商收取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告。本市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视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收费标准或对所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将通过本市场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告。如贸易商或第三方机构等不同意变更事项,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服务。如贸易商或第三方机构等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本市场提供服务,视为贸易商或第三方机构等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将另行制定相关细则或管理办法,对各类交易模式的具体要求、操作方式、结算交收、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结算是指本市场根据电子成交记录或成交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的货款、手续费、履约担保金、违约金、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各类交易模式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特定商品经本市场公告后,可使用外汇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将于指定交易模式中规定相关商品的溢短及升贴水等商品属性, 并于交收结算过程中引入适当机制以处理上述因溢短或升贴水导致的商品价值差额。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采用实时结算交收制度,即本市场于当笔交易达成后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交易双方的安排进行资金与商品的收付。
第二十九条 贸易商可通过本市场系统查询相应资金及商品结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本市场申请复核,申请最迟时间不应超过本市场规定的异议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若贸易商未对资金结算及商品交收结果提出异议,即视为其已接受前述资金结算及商品交收结果。
第三十条 结算时,贸易商须保证其根据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拥有足额资金或商品用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交收的贸易商应确保其可以根据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发票。
第三十二条 各类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的具体结算办法由本市场另行制定的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加以规定。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三十三条 贸易商选择通过本市场指定交收机构进行交收或通过本市场系统进行交收结算的,须遵守本章及本市场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收机构指经本市场指定为商品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提供商品仓储等服务的机构。
指定交收机构包括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交收厂库。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与指定交收机构情况调整指定交收机构、调整指定交收机构库容等,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场可以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市场商品交收质量标准。标准仓单项下的商品应符合本市场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出库后,贸易商应及时做好接运验收及确认收货工作。收货或验货时若发现有货证不符、货物破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指定交收机构和本市场,以确定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标准仓单的生成、管理和流转等事项由本市场另行制定的仓单管理办法加以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类商品交收方式的具体要求、流程、费用等由本市场另行制定和发布相关指引或公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本市场于各类交易模式中同时实行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以下方式:
(一)履约担保金制度;
(二)风险警示制度;
(三)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异常交易处理制度;
(五)本市场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四十二条 履约担保金制度是于指定交易模式项下,本市场在贸易商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仓单或其他资产,作为该等贸易商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担保的制度。
各指定交易模式项下的履约担保金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告或于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本市场在发现相关风险征兆或隐患时,可单独或同时采取要求相关贸易商报告相关情况、口头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或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本市场设立的,用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本市场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由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异常交易处理制度是指本市场发现因市场主体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等 情形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恶意交易或错误交易时,有权进行调查和甄别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制度。
第七章 异常情况
第四十六条 发生以下风险情形的,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一)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数据发生错误的;
(二)信息发布系统故障,导致贸易商无法接收行情的;
(三)发生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互联网通讯故障等导致相关数据传输中断、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
(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破坏行为,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
(六)出现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结算、交收危机,即将或正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本市场认为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紧急措施:
(一)调整开市、收市时间;
(二)限制出金;
(三)暂停交易;
(四)本市场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公告暂停交易的,公告前达成的正常交易仍旧有效,暂停交易公告后达成的交易无效,但本市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错误交易及资金、商品划转,经本市场确认后将取消原指令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本市场有权对相关方进行追索。
上述结果由贸易商恶意行为导致的,本市场有权向其追究上述行为的一切责任并追索上述行为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市场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有权采取下列监督管理行为:
(一)监督、检查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的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经营状况;
(二)监督、检查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财务、资信状况;
(三)调解、处理因参与特定市场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四)协助有权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要求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年报等证明自身经营状况的材料;
(三)对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五)要求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记录;
(六)检查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八)本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组织交易,已经成交的合同、已经履约完成的合同、已经划转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收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相关贸易商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第五十四条 当贸易商进入破产程序时,若该贸易商对本市场有未清偿债务,本市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抵销权。
第五十五条 当本市场认定相关贸易商涉嫌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冻结资金和仓单;
(五)暂停交易;
(六)暂停贸易商资格或权限;
(七)本市场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受影响的贸易商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市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限制性措施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场对贸易商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罚或处理等由本市场另行制定的违规违约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本市场对各类第三方机构违规、违约行为认定、处罚或处理等在本市场分别制定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依据真实交易结果,可以于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行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规格、地区、品牌(厂家)、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等。
第五十八条 贸易商可通过本市场的系统或许可的其他渠道,获得上述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可授权特定贸易商及指定行情转发商转发原始行情,或根据授权范围对原始行情进行加工后发布。
第六十条 因在本市场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数据、信息归本市场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播、加工和使用。如有违反,应向本市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并向本市场返还因此行为而获得的收益。
第六十一条 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应妥善保管其于参与本市场相关 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及秘密,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也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信息及秘密。
第六十二条 应有关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要求,本市场可提供指定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因交易产生的各类数据的发布及管理等内容由本市场另行制定的信息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贸易商对其于本市场进行的相关交易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主体资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资金/商品来源权属有争议等拒绝履行相关交易项下的义务或主张交易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确有前述情形的,相关贸易商可在承担直接履约或赔偿责任后,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不承担以下相关责任和损失:
(一)由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技术故障而造成的损失;
(二)贸易商因从信息转发机构或公共媒体处获得行情错误或行情转发、传播发生故障而产生的损失;
(三)因本市场应对风险情形而采取暂停交易或其他措施的临时处置措施,产生的贸易商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使用本市场服务过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和损失;
(五)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非因本市场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发生各类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本市场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等与本市场发生争议的,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厦门市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厦门进行仲裁。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处理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员为三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贸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市场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贸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市场可根据交易规则制定并公布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统称“业务规则”)。相关细则、 管理办法、规定、指引或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与交易规则同属本市场业务规则,与交易规则 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条 本市场有权对业务规则进行解释、执行、实施或修改。本市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对贸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约束力。
第七十一条 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