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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2024-01-01 13:28:30 139

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结算机构 2

第三章 账户管理 3

第四章 资金划转 4

第五章 担保作为保证金 4

第六章 日常结算业务 6

第七章 交收结算业务 7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8

第九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其它由本市场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应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本市场根据电子成交记录或成交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的货款、手续费、履约担保金、违约金、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业务活动。

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采用线上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须通过本市场线上系统完成货款支付等结算流程,可用于货款支付的结算工具包括资金、电子承兑汇票等,电子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管理的电子票据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线下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可通过各自开户银行办理货款等款项的结算,结算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不同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种采用的结算方式以及结算工具以本市场公告为准。如贸易商选择使用电子承兑汇票用于货款支付的,需要遵守票据所在银行和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票据流转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票据承兑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本市场不就电子承兑汇票的真实性、线下流转、兑付等相关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四章适用本市场平台上的一切线上结算活动。贸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参与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四条 结算机构是指本市场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本市场相关业务统一的结算、资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五条  结算机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二)控制结算风险;

(三)登录和编制贸易商的结算账表;

(四)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五)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

(六)按规定管理本市场收取的资金、担保等;

(七)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本市场按照业务需要在各指定银行开设本市场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贸易商、第三方机构等(以下统称“结算参与人”)缴交的资金。

第七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业务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或指定现有银行账户作为结算参与人专用账户。

第八条 本市场为结算参与人在本市场系统内开设资金账户,以体现其转入本市场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九条 本市场为贸易商在本市场系统内开设结算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该贸易商的出入金、货款、履约担保金、手续费等。

第十条 同户名的资金账户与结算账户之间可以建立关联关系,一个资金账户可以关联多个结算账户,一个结算账户只能关联一个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本市场根据本办法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在不通知贸易商的情况下从其结算账户、资金账户或其他在本市场开设的账户中扣划各项应收款项。

 

第四章 资金划转

 

第十二条 本市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通过本市场专用账户和参与人专用账户办理,结算参与人应通过本市场办理线上划转,经本市场批准的特别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同户名资金账户之间可以办理资金划转,异户名资金账户之间不能办理划转,经本市场批准的特别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贸易商的资金账户与其关联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出入金。其中资金账户向结算账户划转资金为入金,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为出金。

第十五条 贸易商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于本市场的工作时间办理入金和可用资金的出金。

 

第五章  担保作为保证金

 

第十六条 贸易商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担保, 经本市场审核并核定相应的担保额度后, 可作为贸易商在本市场平台进行交易所需的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等保证金(以下简称 “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市场认可的可核定为担保额度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公司保证、标准仓单等,并根据担保价值是否会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发生价值波动分为固定价值担保和浮 动价值担保两类进行管理。固定价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公司保证等;浮动价值担 保包括但不限于本市场平台上签发的标准仓单等。

第十八条 本市场认可的各类担保,应以人民币计价,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受以外币计价的担保。受本市场认可的担保的种类、准入条件、折扣率、期限等内容,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第十九条 贸易商(作为担保提供方)申请担保作为保证金业务资格的,需向本市场提交申请。本市场接受各个贸易商(作为担保提供方及/或潜在担保受益人 )的统一授权,作为潜在担保受益人的担保代理人,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统一接受、管理和处置贸易商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条 本市场认可的相关担保应仅在担保额度内作为贸易商在本市场平台上需缴纳的保证金,不得用于支付货款、手续费或税费等实际支付用途,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贸易商各结算账户中的担保额度、货币资金分账统计、分别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贸易商获得担保额度后,需自行将担保额度分配至各结算账户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贸易商进行交易或交收需提交保证金时,本市场将优先冻结贸易商结算账户内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保证金时,本市场将冻结结算账户未冻结货币资金;交易或交收完成后,需释放保证金时,优先释放已冻结的货币资金,后释放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对贸易商提供的担保及担保额度实行日终核算。对于浮动价值担保,本市场根据选定的核算单价计算方法(核算单价计算方法由本市场另行公告),每日对担保价值进行重新核算。

第二十五条 每日日终,本市场对每个结算账户的担保额度、应缴保证金进行核算。对于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应缴保证金的,本市场可在不通知贸易商的情况下,直接冻结贸易商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的货币资金作为保证金。

担保额度仍不足时,贸易商应在本市场规定时限内(追加时限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足额追加货币资金或本市场认可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市场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通过本市场平台或其他合法途径,按照流动性优先、担保金额/价值需覆盖欠付或应承担责任金额等原则,确定担保处置顺序及数量,并要求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或处置贸易商提供给本市场的其他担保,贸易商无条件认可处置结果:

(一) 对于需追加担保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追加担保或货币资金的贸易商,本市场有权发起银行保函/公司担保函索偿,处置标准仓单等担保;

(二) 贸易商发生违约,且经本市场认定的,该贸易商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相应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逾期未适当履行或承担的,本市场有权发起银行保函/公司担保函索偿,处置标准仓单等担保。

贸易商知悉并同意本市场将仅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相关担保进行管理以及违约处置, 本市场不对处置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仓单的可变现性以及变现价值或保证人的履约能 力)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  ,本市场不对因根据业务规则对担保进行的管理或处置而对任何一方产生的任何损失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仓单价格浮动风险或因交易合同项下的争议导致的损失和风险等)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日常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各类交易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特定品种经本市场公告后,可使用外汇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采用实时结算交收制度,即本市场于当笔交易达成后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交易双方的安排进行货款与货物的收付。

第二十九条 本市场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  算参与人存入本市场专用账户的货币资金的利息。具体的计息范围和标准由本市场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条 本市场根据贸易商当日成交合同数量按照相关标准计收交易及结算手续费。本市场可以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及结算手续费,也可以按照成交合同数收取固定手续费,相关市场各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种的手续费收取办法及费率根据本市场公告执行。

本市场有权视市场状况调整不同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种的交易及结算手续费收取办法及费率。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相关收费项目及费率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贸易商可以通过本市场系统获得相关的交易及结算数据。

第三十三条 贸易商每个交易日应当及时核对交易及结算数据,并至少保存 5 年,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三十四条 贸易商对交易及结算数据的正确性有异议,应在交易达成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书面申请复核,逾时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该贸易商已接受结算结果。

 

第七章 交收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交收结算是指贸易商达成交易合同后,货款的划转以及相关票据的流转。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场可以向货物交收双方收取交收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采用线上结算方式的,交收货款的收付通过贸易商结算账户划转办理。交  收结算时,买方须保证其对应市场内结算账户内具有相应资金和/或符合条件的电子承兑汇票。未能于结算时按时支付货款的,视为交收违约,按照交收违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线上结算方式的,本市场按照交收商品总价的一定比例扣收开票保证金。上述比例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卖方应在本市场规定时间内以本市场指定方式向买方开具并寄送符合法律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发票。未能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卖方开票违约,买方根据本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获得部分或全部开票保证金作为补偿。

买方在本市场规定时间内确认收票或逾期未确认收票的,本市场释放开票保证金至卖方结算账户。

第三十九条   采用线下结算方式的,贸易商通过各自开户银行,使用各类结算工具办理交收货款划转,并在线下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法发票流转。

买方应在本市场规定时间内通过本市场系统上传支付凭证影像,卖方应在本市场规定时间内通过本市场系统上传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法发票影像,本市场保留向相关机构查询交易双方的某项结算活动的权利。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四十条 贸易商应当履行其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风险。本市场按照业务规则组织、结算和交收。已完成的结算、交收、收取的履约担保金、划付的货款或商品、开票保证金、手续费,以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贸易商进入破产程序而被撤销或者无效。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本市场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由本市场按照一定比例从各项手续费及本市场规定的其它款项中提取,并进行专户存放管理,提取比例和具体存放管理安排、运用以本市场另行规定为准。

贸易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场按《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类第三方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本市场按另行制定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市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