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现货交收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交收流程 2
第三章 仓库交收 4
第四章 厂库交收 6
第五章 交收违约 9
第六章 异议及争议处理 10
第七章 附则 11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根据《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其它由本市场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应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场、贸易商、指定交收机构、指定质检机构以及其他参与现货交易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存货人,即仓单持有人,指参与本市场商品交收及仓单业务过程中持有商品或仓单的贸易商。本办法中提及的提货人,是指持有标准仓单前往指定交收机构实际提取标准仓单所载商品的贸易商或其授权人。
第四条 现货标准仓单对应商品的交收,按照交收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收和厂库交收两种形式。
现货交易的交收,也可以分为线上交收和线下交收。线上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于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通过本市场系统转让标准仓单,完成货权转让的模式。线下交收指交易双方于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自行安排标准仓单以外的商品的交付,完成货权转让的模式。
第五条 各商品品种的交易标准和交收形式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第六条 买卖双方交收手续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第七条 达成交易后,买卖双方进入结算与交收环节。买卖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提交仓单、支付货款、交付仓单或商品、开票验票等结算及交收义务。前述各阶段的期限由本市场另行公告或由买卖双方于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线上交收的,卖方应提交与交易商品一致的标准仓单,买方应当对标准仓单所载的商品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生任何不一致, 买方应及时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向本市场提出异议。
第九条 标准仓单通过本市场系统由卖方过户至买方名下的,指定交收机构应在收到本市场通知后即时在其自身业务管理系统中更新标准仓单及其项下商品的信息,确保与本市场系统记载的一致。
以仓库标准仓单交收的,仓单过户完成后,买方应在十(10)个交易日内到指定交收仓库核实仓单载明商品的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信息。
以厂库标准仓单交收的,买方应在提货日后十(10)个交易日内核实仓单载明商品的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信息并确认提货。
如有异议,可按本办法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办理,否则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无异议。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商品进行线下交收的,买方应当及时根据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接收卖方交收商品并进行验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中心确认收货。
第十一条 采用线下交收方式的,如双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数量或重量有异议的,买方可以不确认收货,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并寄出符合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合法发票的,买方可以向本市场提出异议。经本市场确认卖方违反其开票义务的,视为卖方开票违约。
第十三条 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市场确认是否收到相应发票。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且未向本市场提出异议的,视同买方已收妥相关发票,且本市场不再受理买方后续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章 仓库交收
第十四条 存货人申请商品入库前,应通过本市场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报,指定交收仓库确认入库申报后,通知本市场,本市场按规定在存货人结算账户冻结入库保证金,入库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确认可用库容并充分考虑存货人意愿的前提下,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两(2)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经指定交收仓库批准入库的,存货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商品送达指定交收仓库。
第十六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市场有关规定对到库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品种、规格、品牌、商标以及运输方式等信息及配套单证进行核验,验收合格后将入库验收结果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按本市场规定程序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仓库标准仓单经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后即生效,贸易商须在仓单生效后三(3)个交易日内确认仓单信息,逾期默认为仓单信息无误。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按照本市场要求做好交收商品必备单证的存档和上传工作。
第十九条 商品入库验收时,存货人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有异议由存货人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解决。存货人不到库监收的,视为存货人确认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商品入库的验收方式、标准等参照本市场的相关公告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后,存货人实际入库商品数量少于入库申报数量的,指定交收仓库有权按未入库差额部分扣收入库保证金;申报商品逾期未入库的,指定交收仓库有权扣收全部入库保证金;实际入库量在允许溢短范围内的,指定交收仓库确认入库,本市场解冻全额入库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商品入库过程中,存货人应按照本市场的要求提交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或者选择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商品检验,存货人和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配合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商品自验收入库至出库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对所储存商品的质量、数量和重量等承担全部责任。本市场可对在库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存货人提交注销申请后两(2)个交易日内确认存货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销出库时,存货人应与指定交收仓库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标准仓单注销且存货人申请提货的,应当在注销申请中注明提货方式:
(一)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收仓库对仓库标准仓单以及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记载信息审核无误后发货。
(二)委托第三方提货的,存货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指定交收仓库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仓库对仓库标准仓单以及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记载信息审核无误后发货。
(三)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的,存货人应当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委托事项、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指定交收仓库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仓库对仓库标准仓单及其状态审核无误后发货。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的,视为存货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七条 商品出库提货时,存货人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发,如有异议由存货人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解决。存货人不到库监发的,视为存货人确认指定交收仓库发货结果。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出库时,存货人可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出库商品的质量、数量或重量进行现场检验,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收仓库内取样,参见《商品检验业务指引》。
第二十九条 商品验收检验分为质量检验、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
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质量、数量或重量检验均以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检验结果符合本市场交收标准的商品才能生成标准仓单。
第三十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签发包括厂库申请、本市场审批、仓单信息确认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收厂库申请签发标准仓单前,应当向本市场提交签 发申请并须按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向本市场提供担保。申请内容包括品种、存货人名称、商标、仓单数量等。
本市场可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要求指定交收厂库调整已经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在收到厂库标准仓单签发申请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厂库标准仓单由指定交收厂库签发并经本市场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存货人可在交易商品规定期限内注销厂库标准仓单并申请提货,逾期未注销仓单的,指定交收厂库有权向存货人收取逾期仓储费。指定交收厂库应参照提货申请的提货日、提货计划及指定交收厂库的生产计划和每日最小发货量等,最迟两(2)个交易日内反馈申请,逾期未反馈的,存货人有权向指定交收厂库收取延期补偿费。
指定交收厂库应根据本市场的要求将其与存货人确认的提货计划上报本市场,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收厂库每日最小发货量是指指定交收厂库在连续的24小时之内(即指指定交收厂库从开始发货装车那一刻起,往后连续的24个小 时)安排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指定交收厂库每日最小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应 当经本市场批准并公告。指定交收厂库不得擅自更改每日最小发货量。指定交 收厂库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每日最小发货量的,应当提前报本市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如果存货人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存货人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每日最小发货量的,指定交收厂库可参照各个存货人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和每日最小发货量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存货人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两(2)个交易日内,向存货人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存货人如无异议,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如有异议,可重新和指定交收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
第三十七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且存货人申请提货的,应当在注销申请中注明提货方式及提货计划:
(一)自行到指定交收厂库提货的,指定交收厂库对厂库标准仓单以及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记载信息审核无误后发货。
(二)委托第三方提货的,存货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
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指定交收厂库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厂库对厂库标准仓单以及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记载信息审核无误后发货。
(三)委托指定交收厂库代为发运的,存货人应当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委托事项、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指定交收厂库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厂库对厂库标准仓单及其状态审核无误后发货。委托指定交收厂库代为发运的,视为存货人认可指定交收厂库发货无误。
第三十八条 存货人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厂库代为发运,委托指定交收厂库代为发运时存货人应到库监发。存货人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厂库发货无误。存货人提货前,应与指定交收厂库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将每天发货明细上报本市场,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 指定交收厂库和提货人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
第四十一条 存货人按确认的提货日和提货计划安排足量运输工具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提货点装货,运输工具应便于商品装卸并符合行业作业习惯。
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提货日到指定交收厂库提货,指定交收厂库有权自提货日次日起向存货人收取逾期仓储费,双方另行协商提货计划。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按与存货人约定提货日期和提货计划进行发货。厂库核实存货人提供的提货人及车辆信息后,按照运输工具到达时间先后安排发货。
指定交收厂库未按约定的提货计划发货的,存货人有权自提货日次日起要求指定交收厂库支付延期补偿费。
指定交收厂库未在交易商品规定的提货月内完成发货的,存货人有权提出终止接受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并要求指定交收厂库支付追加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当存货人发生第四十一条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存货人直接
向指定交收厂库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指定交收厂库有权留置相应价值的商品。
第四十四条 当指定交收厂库发生上述第四十二条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指定交收厂库直接向提货人支付相关费用。指定交收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本市场有权动用指定交收厂库提供的担保向存货人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指定交收厂库或存货人无法按时发货或提货时,指定交收厂库或存货人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该等情形下产生的仓储费、延期补偿费或其他相关的额外费用。不可抗力消除后,指定交收厂库或存货人应继续履行发货或提货义务,具体提货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最迟不应超过上述不可抗力消除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后的合理时间。虽有前述不可抗力延迟履行免责规定,指定交收厂库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交付商品。
第四十六条 指定交收厂库发货完毕后,与存货人确认实际发货数量。发货数量以指定交收厂库检重为准,指定交收厂库应保证出库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向存货人提供对应商品的质量证书。
第四十七条 如在提货过程中产生任何仓储费、延期补偿费、溢短货款等, 存货人与指定交收厂库需在发货完成后自行结算。
第四十八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当在存货人的监督配合下进行交收商品质量、数量或重量检验,保证交收商品质量、数量或重量符合本市场规定的现货交收标准,无法进行现场检验的,指定交收厂库应提供商品质量合格证书或其他相关的配套证明文件,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贸易商通过本市场平台交易时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被认定
为违约:
(一) 作为买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付款;或作为卖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交付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对应商品或其标准仓单的,构成交收违约;
(二) 卖方未于交收完成后按本市场要求向买方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法发票的,构成开票违约;
(三) 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及交易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五十条 守约方认为交易对方构成违约的,应向本市场提出异议申请。本市场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通过调取系统相关操作记录或依据守约方提供的履约证明对违约行为做出认定。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判定贸易商违约的,本市场将根据《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一方,应根据本市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本市场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定违约责任方,除非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一方 自行撤销异议并向本市场提交《异议撤销申请单》,或交易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并向本市场提交《异议处理申请单》。
第五十三条 买方如对交收商品质量、数量或重量有异议的,买方可与相关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需提请本市场调解的,应在仓库标准仓单过户完成或厂库标准仓单提货日后十(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本市场调解,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数量或重量检验报告,质检等相关费用由最后的责任方承担。
本市场有权视争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主持双方之间的争议调解。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无异议,本市场不再受理交收商品的争议申请。
第五十四条 经本市场调解,争议相关方达成一致的,本市场将出具调解协议书,由相关方签字确认。相关方签字确认后,本市场将根据相关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执行。
经本市场调解,争议相关方仍未达成一致的,相关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市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